陳姓臨時工與李姓僱主有勞資糾紛,向銀行申請調閱團體保險資料,但因銀行給的是包含僱主與員工在內所有人個資,陳男因此挨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,一審原判他罰金6000元,二審認定屬合理使用,逆轉改判無罪定讞。
陳男4年前9月上班時,因認為李妻不知為何態度很差,於是請假說不想上班,對方一聽回覆「可以請久一點」,晚上電話告訴他「以後不用來上班了」,陳男不滿從2009年起工作4年突遭解僱,要求李男給付資遣費13萬2500元。
雙方調解不成,鬧上法院,李男表示陳男的工作是臨時工,他也是有工作才約對方一起做,並不是陳男僱主,兩人也沒有僱傭關係,法官認為陳男應負舉證責任,陳男於是拜託胞姊到銀行,申請調閱自己的團體保險資料。
由於陳男退保後沒資料,銀行僱員於是依保單號碼印出團保繳費名冊給陳姊,未料上頭有李男等人個資,李男於是控告陳男違反個資法,一審法官認為,李男保險資料被陳男掌握,已超出合理使用,判他罰金6000元。
陳男上訴二審,法官則認定他因要確認僱傭關係負有舉證責任,於是拿法院函文向銀行申請調閱資料,銀行僱員因公司系統設定,只能列印團保繳費名冊,陳男拿到資料則呈給法院,主觀上並無違法蒐集,判決無罪定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