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有民眾誤以為警方在交通事故現場所開立的「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」上,排在第一位的一方即為肇事者,排在後面的一方則代表責任較輕。對此,警方特別澄清,聯單上的登記順序僅為現場行政處理考量,並不等同於肇事責任判定。
警方指出,聯單排序依「責重害輕原則」,會優先協助傷勢較重的一方送醫,因此在場協助登記的往往是傷勢較輕、暫留現場的當事人;送醫者的資料與說法則可能稍後才補登。此外,若雙方均在現場,警員也會根據目擊情形,先行登記「可能責任較重」的一方,以確保現場處理順暢。
對於卷取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影像等關鍵證據後,警方才會結合現場跡證及雙方說法,進行更深入的事故初步分析。最終的責任歸屬,將由警方依據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》所製作的「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」決定;當事人若對初判有異議,也可申請事故鑑定,並以鑑定意見書作為保險理賠或司法程序的依據。
警方特別提醒民眾,切勿以聯單上的名字先後判斷責任輕重,應等待完整調查報告,避免錯誤資訊影響後續的協商與理賠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