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課老師兼差 詐財不起訴

2015-08-29 05:41

宋姓代課老師應徵燈具業務,月薪3萬8000元,但涂姓老闆發現他兼差代課,且常連絡不到,有詐欺之嫌,高雄地檢署認為,涂男無法證明在約定工作內容時,有告知是全職,且宋男業績有成長,因無犯罪嫌疑,處分不起訴。

45歲宋男去年1月到燈具公司應徵台中駐區業務,隔月正式報到後月薪3萬8000元,不過涂男卻發現他利用駐區業務沒有固定地點上班,白天竟到台中某國小代課,因認為對方常連絡不到,回報的業務與實際不符,控告詐財。

宋男表示,公司沒有強硬規定上班時間,他雖有在兼課,但會利用沒上課時跑業務,檢方則調查,宋男去年2月業績不到1萬,3月為4萬餘元、4月9萬餘元、5月為11萬餘元,雖然兼職,但的確努力開發業績,並有成長。

偵訊時涂男坦承,與宋男談及工作內容都只有口頭約定,每月領固定薪資,未達50萬業績不會扣薪,客戶也說他都在下午或晚上時間拜訪。檢方認定,涂男無法證明應徵時有說要全職,宋男也沒使用詐術詐財,偵結不起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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