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領助理費1455萬二審仍緩刑 黃紹庭須上繳公庫200萬元

2026-01-27 09:51
黃紹庭。(資料照)

高雄市議員黃紹庭涉詐領助理費1,455萬餘元,高雄高分院今(27)二審宣判,維持原判刑度,駁回檢察官針對量刑過輕的上訴。但合議庭認為,原審設定的緩刑負擔有所疏漏,裁定撤銷原緩刑條件,將黃紹庭應支付公庫的金額由15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,並要求須接受7場次法治教育,還可上訴。

黃紹庭被控自民國103年起,利用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等方式,長期向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共計1,455萬餘元。高雄地院一審審理時,黃紹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全數犯罪所得,法官依《貪污治罪條例》等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、褫奪公權3年,並宣告緩刑5年,當時條件為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及支付國庫150萬元。

二審合議庭指出,《貪污治罪條例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法定刑嚴峻,但法院對於自偵查起即自白、繳回所得並配合指證的被告,依法可酌量減刑以緩和苛酷。黃紹庭在偵審中配合指證共犯,對釐清案情具關鍵作用,因此決定尊重原審裁量,維持2年刑期。

不過二審法院發現原判決在緩刑負擔設定上有瑕疵,漏未要求被告接受法治教育,且未充分說明理由。合議庭認為緩刑附加負擔應作整體考量,以確保被告能深切反省,故決定撤銷原有的緩刑條件及保護管束部分,重新做出宣告。

根據二審判決,黃紹庭維持緩刑,但應向公庫支付的金額加至200萬元。他同時須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3年內,向檢察官指定的機關或團體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。此外,黃紹庭於緩刑期間須接受7場次法治教育課程,並依法交付保護管束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
黃紹庭。(資料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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